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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4)

时间:2020-01-04 12:31     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期刊     作者:冯尔康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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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文章利用其中属于嘉庆朝形成的几百件档案资料,描绘18世纪末期19世纪初期宗族社会的细部状况。

  四、法律法令强力维护宗法宗族

  清朝政府依照宗法伦纪的精神和法律制度,维护宗法尊长的利益,压抑卑幼,处理宗族内部纠纷和人命案件,同时依靠宗族族长协助处理和解决农村社会所发生的民事案件。

  (一)宗亲法的审判原则及执行

  清朝的大清律传承于明律,明律又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中国古代的法律一脉相承,在人伦关系方面,均施行宗亲法,在族人范围内犯罪,要依据情节判定是非,但量刑判罪,则是绝对根据宗亲原则,对于同样的犯罪情节,由于犯人的宗族身分不同,会有相异的处断,即为尊长减刑,相对而言就是为卑幼加刑。今日看来非常不合理,而清代视为当然。

  卑幼干犯尊长加重判刑。江西大庾刘行元无家室,在刘克昌酒店食住,嘉庆五年七月初一日晚上刘祥发、怀祝兄弟在酒店吃酒,无钱付帐,刘行元帮着店家说话,发生冲突,刘行元杀死刘祥发,死者是凶犯的小功服兄(同曾祖的堂兄),所以刘行元被判处斩立决。如果不是这种宗亲关系,刘行元只是绞监候的罪。广东归善人袁佐发砍柴度日,于五年八月十六日向胞叔母范氏借钱,范氏同意,旋因堂叔袁怀恩阻拦,没有借成,袁佐发就将堂叔打死,于是依卑幼殴本宗小功服叔致死斩立决律执行。湖北襄阳王作明、王作贵等弟兄三人,久已分家,仍然共同住在老宅,嘉庆六年初因房屋被白莲教军焚烧,兄弟各自搭棚暂住,时间久了之后,因为居住不方便,三弟王作贵提出分给他一片宅基地,自行造屋,长兄王作明还想弟兄住在一起,将来公同建造,遂爆发打斗,三弟失手杀死长兄,王作贵被判处斩立决。四川阆中侯成将地当给朱姓,朱姓租给侯琼耕种,侯成因缺钱使用,私自把田地的一部分佃给黄姓,六年二月侯琼去耕田,侯成阻拦,侯琼把侯成打伤,而侯成将侯琼之妻郑氏打死。侯成是侯琼的同祖堂兄,所以四川总督拟刑:侯成依尊长殴卑幼之妇死绞监候;侯琼依卑幼殴本宗大功兄加凡斗伤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前面说到四川彰明马家弟兄五人,五弟马魁文将二亩水田卖给四哥马化文,后来要求加价不遂,把哥哥打伤,四川总督拟刑:依弟殴胞兄成伤律,马魁文绞立决。河南商丘韩四、韩五兄弟分居已久,韩四将分家以前出当的七亩地赎回,贫穷的韩五要求哥哥分给他二亩卖钱使用,韩四不允,韩五把他打死,河南巡抚为韩五拟出斩立决的判刑意见,上报中央。总的来讲,凡是卑幼致死尊长,不论缘由,都是判刑斩立决,成伤是绞立决,比凡人之间的犯罪加几等治罪。

  尊长犯卑幼相对轻判刑。陕西咸宁纸幅才请同曾祖堂兄纸幅继作保,赊欠贾维精油渣银十一两,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讨要,纸幅继将在场的同曾祖堂弟纸幅经打死,陕西巡抚拟刑:纸幅继依尊长殴死小功卑幼律绞监候。四川乐山周泰于嘉庆元年十一月向同高祖再从堂侄周德俸借银七两多,几年不还,五年四月十五日争执中杀死周德俸。终审,周泰依本宗尊长殴死缌麻卑幼律绞监候。四川夹江郭正均拾得同曾祖堂弟郭正青钱包,争执中杀死郭正青,四川总督拟刑:郭正均以尊长殴死卑幼绞监候。卑幼犯尊长,加重处刑;尊长犯卑幼,基本上是依凡人法处断,既不加刑,也不减刑,然而对比之下,法律将天平倾向尊长,卑幼与尊长在法律上不平等,所以清朝实行的是传统宗法性法律。

  妇女案件的判决。妇女在涉及宗族的案件中,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罪犯,刑法的处断,在遵循宗亲法的原则下,与男人有所不同。湖南永定胡庭举家庭因欠租,棉布、蚊帐被田主夺去,胡庭举为要回被、帐,在田主家门前将四弟的童养媳彭氏杀死,以图嫁祸于人。事发,湘抚拟刑:依兄殴弟妇至死依凡故杀者斩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这与凡人之间相犯的处刑相同,而没有因为是尊长而减刑。前述山东邹县周家三兄弟,老三过继给伯母王氏,王氏有田七亩,身后三兄弟均分,老二周兴贵为早得遗产,联合老大周兴德勒死王氏,二人依谋期亲尊长死律,凌迟处死。安徽寿州马氏,前夫顾姓病故,改嫁陈松年,以带来的儿子为继子,改姓名为陈满仓,后夫死,向前夫的侄子顾如材借钱发丧,事后与他商量,要将后夫遗田出当,她的后夫伯叔陈凤安听说,派儿子陈尚文去阻止,结果被顾如材打死。顾如材依法被判处绞监候,至于马氏,判决书谓其“欲当田产,并不通知陈姓,致肇衅端,亦有不合,姑念妇女无知,从宽免议”。若系男性,这样的情节,会有笞杖之刑。四川梓潼李文元,入赘唐家,五年八月初四日,因为吃饭没有菜,要打妻子,岳母护卫女儿,被他打伤致死,遭到殴死妻之父母斩监候的刑罚。如若是妻子杀害丈夫的父母,则会被凌迟处死。山西霍州张邢氏是继母,前房生张兴太,自生张兴顺,六年正月她主持分家,她按月轮留在两家吃饭,并留养老水田一亩,由两兄弟分年承种,春天,轮种的张兴太收了麦子,被人讨债,就用它还帐,并没有告诉继母,邢氏知道后气愤之下自杀身亡。晋抚拟刑:张兴太照子孙违反教令致父母轻生律绞监候。七年七月四川安岳李枝魁偷砍堂兄弟李枝广柏树,李枝广的母亲责嚷李枝魁,被李枝魁殴打,她的儿媳胡氏为救婆母,失手杀死李枝魁。这样的情节本应判刑绞监候,然而律例载明:如有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其子孙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地方官要请旨定夺,结局是胡氏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妇人,照例收赎。

  族人之间的犯罪案子,政府将其视为关涉宗亲伦理的重大案件,不可轻忽。江苏镇江府丹阳县岳姓家族元旦祭祖,岳忝忠误烧岳殿宪寄存祠堂的篾罗,岳殿宪就打死无服族叔岳忝忠,勒死大功服兄岳殿锡,江苏按院以“伦常重案”,又因丹阳县的审理中有情节不清的地方,下令将案犯解往苏州府元和县,由两县会同审理。前述陕西澄城李洪恩因为梨果的事与李京造争持,在被动中杀死李京造,晋抚审处,李洪恩应以殴死缌麻服叔罪判斩监候,但是他的父亲李京雨已经七十五岁,家中并无其他的人,合于存留养亲的条例,而且死者李京造“恃尊欺凌,不敢与较,今因李京造知价霸买梨果未遂,屡次登门叫骂,该犯畏惧躲避,路遇,又被赶殴”,才失手造成人命,家中“年逾七旬之老父,茕茕失养,情殊可悯”,因而请皇上睿鉴。可是皇帝并不怜悯,勾决为斩监候。嘉庆帝这样处断的根据无非是以下犯上,干犯伦常重罪,不论有多少抗争的理由,都是不准许的,按宗亲律办罪,决不开恩。

  (二)推行孝道的存留养亲法

  存留养亲法基本上是清朝的创造,即祖父母、父母年逾七十,家中又无次丁,犯死罪的男子,因为承担赡养老亲的责任,政府可以考虑不对他处死刑,留下来养活老人,当然还要看其他条件,特别是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如果也有七十以上老人、家里并无次丁,则凶犯不能留养,否则就不公道了。笔者在案件中看到十余起有关存留养亲的例子,其中还有寡妇守节二十年以上,而年龄并未达到七十的,也特殊照顾。

  浙江兰溪人胡联发和胡顺苟是无服族兄弟,同在龙游做泥水匠,五年三月胡顺苟借胡联发一百五十文,四月胡联发讨要,胡顺苟说他“无情”,并将他打死。胡顺苟家有七旬老母,并无次丁,而胡联发有分居的哥哥胡联魁,终审:胡顺苟著照例枷责,准留养亲,免除了偿命死罪。湖北松慈谭之敏出了命案,而父亲七十岁,家无次丁,鄂抚为他声请存留养亲。山西太谷人张泽宇到直隶蓟州桑梓村开饭店,与马坊庄开饭店的杭奇因帐务纠葛,于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九月杀死杭奇,凶犯在原籍有母白氏,六十三岁,别无兄弟妻子,其父死于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即乃母守寡二十四年,终审允许他存留养亲。

  四川乐山徐启太于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将一些田地舍施给三江寺和华光寺,由会首轮管收租,可是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正月,他又同儿子去那地里栽种桑树,被轮值会首徐志林打死。徐志林应判绞监候刑,然而他的母亲刘氏年逾七旬,弟弟出家为僧,别无丁男,可以考虑存留养亲。皇帝批示:徐志林的弟弟还俗养亲,徐志林著判绞监候。前述江西武宁周逄云家族以公山林木押给洪大衍,前者将后者打死,周逄云出继胞伯周恭沫,年七十二,继母五十二岁。但是赣抚不考虑他的存留养亲的事,因为他的家族“另有可继之人”,不得存留养亲,仍拟刑绞监候。所以过继与本生不同,留养的条件要多一些。

  存留养亲,是法外开恩,表明清朝更着意于通过司法推行孝道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

  (三)政府依靠宗族协助命案的审理与执行

  在涉及家族人际关系的案件中,政府根据情节,常常要宗族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断案。

  陕西同官王必升于嘉庆二年三月向王规借钱一百文,五年六月王规讨要,被王必升打伤身亡,官府在审案中为了弄清两边的宗亲关系,指令该族提供证明材料,族长王新直到官厅供称,王规是王必升族叔,已隔十七代,并无服制,同时呈验绘制的宗图。这样证明两者无服制关系,官司就依照凡人之间的犯罪断案,王必升判处绞监候。若没有宗族的证词,王必升的结局或许会按有服制关系来处断,那将是斩监候或斩立决。由此可见官府在审判中是让宗族发挥作用的。前述溧阳史一沅讹诈族人案,官方也是让该族族长史其凤出庭作证,从而给史一沅定了枷责罪。湖北京山罗光中殴伤其妻张氏导致死亡,他三岁丧父罗祥俸,母亲改嫁,按其犯罪情节应判绞监候,鄂抚在审理中考虑到处死他,罗祥俸有无承祀人的问题,令户族保邻出具甘结,证明罗祥俸确无直系子孙的承祀人,至于是否矜恤,特在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的题本中声明,请求皇帝睿断。

  案件对案犯的处理之外,官府还有未了的事情命令宗族承办,以便不再发生事端。前述河南郾城刘姓家庙的祭田,因族人争着承种而出现命案,官府在处决案犯同时,命该宗族公议招佃。安徽泾县王延沃过继给三叔王道,继承其三亩田产,并由其生父管业,嘉庆五年生父故后,他的大哥接管家务,王延沃因丧妻,打算续娶,要求变卖那三亩地,可是大哥不允许,因而怀恨杀害了他,官府处其斩立决,并饬令该族在昭穆兄弟之侄内为王道 立后承嗣,以杜争端。

  (四)地方官将一些民事纠纷交由宗族处理

  安徽宿松项佳士于乾隆五十九年(公元1794年)将田四十亩出售给项忝禄,讲明由卖主之子项万盛佃种,并从价银中扣除二十千文作为押租钱,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项万盛欠几石租子,项忝禄告到县衙追租,知县批复“族中理处”,经由项菁干、高心哲等调停,项万盛还清欠租,项忝禄退还押租钱,另给项万盛出屋贺仪。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77年)安徽歙县方志好与无服族人方起之妻通奸,经族中公议,“生死不许入祠”,并禀报县衙存案,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方志好亡故,其子绍昌要求将乃父木主送进祠堂,族人阻止,打官司,县里的断决是尊重宗族的意见,依然是“不准入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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