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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2)

时间:2020-01-04 12:31     来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期刊     作者:冯尔康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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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文章利用其中属于嘉庆朝形成的几百件档案资料,描绘18世纪末期19世纪初期宗族社会的细部状况。

  二、宗族公产、公益与纠纷

  许多宗族拥有公共财产,举办公益事业,开展宗族集体活动,这在有助于安排族人生活的同时,往往也造成事端,发生家族内难。这些方面,与前述的互助、互救生活,同是构成族人生活的一种内容。

  (一)宗族公产及其来源、管理与分配

  在笔者看到的案例中至少有四十多个宗族拥有公共资产。这些资产多数原为先人故世前指定作为他的祭祀资源的田业,而后成为祭田为他的房分所有,待后房支扩大,产业则成为宗族公有;或者开始就指定产业为宗族所公有,是族产而不是房系产。宗族公产主要是不动产的耕地、山林和房屋,有的也有浮财———银钱;族产的各项收入,在完纳钱粮之外,主要用于办祭,有余钱则按人丁分给族人。公产有固定的经理人员,负责收纳与支出,而公产不多的宗族大都采取各房轮管的办法,轮值之年,既管理田产的收益,又办理祭祀事务。至于田地的经营方式则由宗族公议或轮值人员决定,或自家耕种,或出租给族人、外姓人。有的宗族公产的收益分配,采取按房按股的方法,多半开始时按房给股,后来房下又有房,各房的族人就依所得的股份,再进行分摊。宗族在公产管理中有漏洞,有的族人又因贫困而企图贪占公产的便宜,于是发生纠纷,甚至出现斗殴命案。

  直隶宝坻张姓宗族有“公伙祭田,坐落不止一处”,可知田产不是很少;“每年收的租息,作为完粮祭扫用度”,这种祭田,名副其实是为祭祀之用;“公议张用庆经管总账,张美玉催交租钱”,即管理人有两位,一管总账,一管收租,人选是族人共同商议出来的,经过某种民主的程序,而非族长指定。该宗族祖坟边上还有几亩地,由张宗立租种,每年交纳东钱十六吊。嘉庆四年、五年欠交租金,六年清明祭祀之后家族结算帐目,让他交租,可是他在这以前为族中公事垫支一百多吊东钱,他要求以此抵算租钱,可是族众不同意,因为众人希望他交现钱,以便完纳钱粮,张宗立于是答应筹措现钱定日子交纳。河南郾城刘姓家庙有祖遗祭地六亩,族人轮种,五年由刘叫花耕种,八月间他的无服族兄弟刘顺诈称该轮到他耕种,并要分割刘叫花所种的芝麻。江苏溧阳史姓祠堂有田产,收有存粮,嘉庆四年出粜稻米,族人史一沅蒙混私自挑走一石,被发现后,族长史其凤罚他祖前设祭;五年六月,史一沅又向经管人要求借用祠堂公存银十二两,经手人不同意,要由族长处断,史一沅乃将史其凤杀害。原籍江西崇义、寄籍南康的王世月,兄弟六人,其父遗留祭田九石八斗(种),租给邱姓耕种,并收押租钱六十五千文,六兄弟轮年收租值祭。嘉庆五年王世月轮值,邱姓欠租,且无力还租与继续承佃,王世月乃将其所欠租谷估值五千文,另给他六十千文押租钱,将田收回自种,随后他二哥王世朋从外地回来,不明原委,以为他要“赖租减祭”,责嚷他,以致被他打伤而亡。

  江西万载杨姓族人公有凤凰山场,租给兰姓等佃种,收租按八十股均分,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以后陆续出卖六十四股给族人,剩余的杨伦红等人十六股,收租送到宗祠,按股分给。嘉庆四年十月又将山田立约阄分,各自管业收租。可是杨伦红却将他和杨可观分内的租子一并征收,引起两家的打斗。佃户表示他的地租是二十二千文,杨家不管谁来,都可以取租,可见杨家管理不严密,给不良族人钻空子,发生恶性案件。

  江西武宁周姓有公山一丘,嘉庆二年三月,族众因乏公用,将山上树木以五十千文押给洪大衍,二分起息,立有文约,五年还过本利,然欠利钱二千文,十一月周姓族人上山砍树,典主阻拦,形成命案。浙江淳安徐姓宗族有毛桐岭秋字454号、455号两个公山,分别是十二亩、二亩纳粮税额的面积,在各户名下纳粮。四年十一月徐吉孙、徐万和出面将二山的柴薪树木的砍伐权出让给方长太,得价八十四千文,按股份所有权分给各户,由于有的股份业主没有及时得到钱文,造成斗杀案件。

  福建上杭刘姓宗族有公项银,族人刘芳文于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八月借用十两,立有字据,每月按一分半起息,宗族将利息用作每年的祭扫费,嘉庆二年(公元1792年)四月以后刘芳文拖欠利钱,五年端午日祭祖,刘芳文与祭,轮值办祭的刘腾应让他交纳欠租,发生争执并殴斗,刘芳文受伤死亡。江西新淦帅氏宗族也有公存银钱,帅俊万经管出入,五年正月二十二日族众在公厅与他算帐,他应交出六千文,远房的人要他立即拿出来,近房的人维护他,引发撕打,生出命案。

  宗族公产有田业,有银钱。产权归宗族所有,比较有稳定性,但也不是绝对的,会发生出卖、出典的事情,如万载杨姓、淳安徐姓的公山就在变化,所以旧有的会减少、消失,而新的祭产又会不断出现,像王世月家族那样。家族产业不许族人个人私自出卖,因此才有稳定性,与此相一致的是产业契据管理有方,有的归宗祠统一收存,有的由长房保管。安徽歙县方姓,“祠内公业契据”向由“长房收执”,是为一例。族产不容侵犯,族人自觉地监督,起到保证作用。福建晋江李姓祠堂前有两株古树,一贯禁止砍伐树枝,嘉庆八年六月李虎去砍枯树枝,无服族叔李辇见而阻止。

  (二)祖遗田产的用水管理与纷争

  族人的田产有一部分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种田地的灌溉用水,在祖宗时代由于是自家的,不会有什么争竞。可是留传后代,每家分得的地块越来越小,用水的秩序就要重新安排,否则就会出现乱子。事实上,不仅同一宗族内部,而且不同宗族之间都需要进行水资源的管理,然而纠纷还是不时地发生。

  六年(公元1801年)四月,湖南邵阳徐立祥、徐亲南为用水的斗殴,前面说过,不必重复。嘉庆五年秋天,湖北黄安李空元因为天旱,公塘水少,偷挖堂兄李再华的田埂放水灌田,被打伤死去。湖北孝感汤姓宗族在嘉庆七年十一月发生卖田牵涉到未来用水的戕杀案。凶手汤洪桂,年七十二,有四兄弟,他行四。兄弟们的田有公塘,车水共用,但都经过三房汤洪富的田。十一月初二,汤洪富因乏钱使用将二斗水田卖给丁万桂,汤洪桂得知,与二哥洪明等商量,觉得将来用水都要经过外姓丁万桂的田地,恐多不便,不如大家凑钱,帮助三房索回田业,于是逼着汤洪富找丁万桂退田,可是买主不答应,汤洪富因而生气发病,汤洪桂乘机将三哥勒死,企图嫁祸于丁万桂。汤洪桂固然是丧尽天良,然而促使他如此行动的是用水的原因,可见农田水利资源的分配是重大的问题。江西宁都州刘潮铭、刘捷贤堂兄弟的耕田上下毗连,同用圳水,嘉庆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刘捷贤堵塞刘潮铭水道自用,结果就出现了刘潮铭被打身亡的事故。在宁都州还发生宗族之间争水打官司的事情,平阳乡有高陂水,灌溉中塘、洲塘、江口三村,郭姓中塘在上,张、崔二姓之村在下,各自车水溉田,都以明代万历年间(公元1572—1618年)的地方志和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共同修治与分用陂水的政府批谕作凭证。然而新修的宁都州志记载高陂系张、崔二姓先人所修,与郭姓无关,张、崔二姓遂于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六月上告,不许郭姓用水,署理宁都州知州石瓒韶以陂水乃自然之利,下令照旧共同灌溉。崔姓不服,继续上告,江西巡抚批示赣南道审理,赣南道转委会昌知县会同宁都知州勘讯,会昌令等认为郭姓只有私存远年官断批谕,并无州衙文献作根据,而崔姓、张姓交验的新志,有张汉宸、崔彬等兴筑字样,而且郭姓另有塘水,遂将高陂之水断归崔姓、张姓使用和管理。原来各姓都有陂水使用的管理人员,负责修缮、用水事务,崔姓遂命原来的管理人崔兴扬继续管业,合族拨给他十五石粮食作为酬劳。七年四月十五日崔兴扬邀同族人修筑陂坝,所起沙土压在郭以匍的田里,郭以匍以此为由,掘堤放水,崔兴扬与崔兴全等巡夜发现,杀死郭以匍,于是郭姓控告到湖南按察司,按察使衡龄审断,准许郭姓用水,惟安排三姓不同的用水时限,即郭姓准用二日,崔姓、张姓共用八日,并按照用水的天数,计日出资维修陂坝。

  无水不能种田,水和地一样关系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水利灌溉而产生的争端,就毫不足怪了。不过以上利用水利资源的纠纷多发生在南方的湖南、湖北、江西等水田地区,而北方则比较少见这种现象。

  (三)族人间的买卖、借贷与纠纷

  族人之间有无偿资助,同时有借贷和买卖的关系,这中间有的有互助的因素,不过更明显的性质是买卖、借贷成分,是财产私有,你我分明的表现。

  贵州仁怀县黄添桂原先借堂兄黄添俸银三两,后来商议将田一丘卖给黄添俸,借银就从田价中扣除,尚未成交,又把同一块田卖给另一个堂兄黄添潮,致使黄添潮、黄添俸两个堂兄弟争买田产。四川彰明县马魁文,弟兄五人,分家各过。他于嘉庆四年十月将水田二亩卖给四兄马化文,随后因贫穷要求加价,马化文责备他好吃懒做,不允加价,他就把四哥殴伤致死。嘉庆五年八月湖南湘乡李白瑾凭中买族叔李本亦山地一块,预备做地基造屋,而这块地土,李本亦的祖父李次林在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卖产时已将其包括在内卖给了李宅士,至此李宅士的孙子李树北拿出田契,投报族户李青香等人,并告到官府。但是这块田地实际上李宅士及其后人没有管业,而仍由李本亦及其子孙管理,所以官方判断让李树北照李白瑾的价格再行购买,由李本亦出据卖契。此类案例表明田地在宗族内部买卖是常见现象。本来,宗法习俗“卖产先尽亲邻”,这不仅是伦理的事情,而且是有着实际利害的问题,观汤洪桂弟兄不愿把田地卖给外姓人的理由就立即明白了。

  这些是宗族成员之间买卖田产和借用银钱的事情,此外还有交易、借用物品的。江苏泰兴栾盛宽于嘉庆六年正月十八日向无服族叔栾宗书买草,欠钱八十文,约定二月十一日还清。届期还过六十文,下欠二十文,栾宗书讨要,以致使栾盛宽的母亲死亡。嘉庆五年八月四川酆都刘仕彬将方桌、抽箱各一个卖给弟弟刘仕才,议定八百文,二十五日交钱,可是二十三日刘仕彬喝醉酒,强拉刘仕才去付帐,生出不幸事件。安徽泾县吴常九于嘉庆六年四月向二哥吴仲材借白布大褂一件、絮被一床,典当花用,六月吴仲材讨要衣被,被兄弟殴打致死。

  这些都是兄弟、族人间细微的琐事,处理得好,不会发生伤亡事故。

  (四)图赖强求族人财物

  各家各户的财产是分明的,虽然是亲兄弟、亲叔伯,以及五服内外族人,按理不得抢夺他人财产,强占小便宜,可是这类事情却时常出现。

  强占便宜。陕西澄城李洪恩家有三棵梨树,梨果成熟的时候,他被为人强横的缌麻服叔李京造强行承包贩卖,由他出价,每年只给制钱五六百文。嘉庆五年七月将熟的梨果生得特别多,而麦子却是歉收,李洪恩希望在梨果方面得到一些补偿,多卖一些钱,但是李京造只肯给一千文,李洪恩就卖给他人,得到二千文,李京造则挑衅生出事端。王免与兄王善寄居山西宁远,分居各过,王善有子王贵谦,父子也分家另过。王免不务正业,经常受乃兄周济,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十一月到侄子王贵谦家要饭吃,侄儿嫌弃他不给做,他遂到哥哥家抱怨,说王善不能教子。

  强借。陕西渭南人李澍修到汉中做蒙学教师,他的缌麻服兄李瑞 也到汉中做磨面生意,折本歇业。他们住前后院,李瑞 屡次向李澍修借钱,预备作本钱重新开业,李澍修无钱可借,李瑞 就责备他薄情。嘉庆五年八月,四川夹江县黄国祥的孩子要吃豆子,国祥就到堂弟黄国顺地里去割豆,被发现阻止,他反而说人家小气。

  讹诈。前述江苏溧阳史一沅杀害族长史其凤的事,其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讹诈族人的行为被族长证实,怀恨在心,而蓄意报复。事情是这样的:史受六于乾隆四十八年(公元1783年)购买史映兴两间平房,七年之后的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与此房毫不相干的史一沅找到族兄史受六,强索酒礼银十六两,史受六把他告到县衙,史其凤到公厅证明他确系诈赖,知县遂处以枷刑。

  鸡鸭牲畜践踏田园粮食。贵州仁怀人廖天奇家的鸡,在五年六月初七日进入廖天奇堂孙廖国俸的田内吃稻子,廖国俸赶鸡,鸡飞向山坡,廖天奇怕鸡走失,棒打廖国俸。江苏通州曹菊的鸡鸭跑进堂弟曹利仁的田里,曹利仁赶逐鸡鸭,曹菊则赶打曹利仁。五年七月,福建漳浦陈见家的猪践踏缌麻服叔陈枫的菜园,陈枫驱赶,陈见的母亲涂氏反而阻拦。江西东乡少年鲁海俚在无服族婶鲁魏氏园地旁边放牛,魏氏怕践踏园子,赶骂鲁海俚。鸡鸭牲畜糟踏他人的田园粮食,他的主人认为毁坏人家的东西有限,而自家的家畜家禽宝贵,故对人家少有歉意,而对别人的赶逐则耿耿于怀,所以引出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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